重庆市绿色工厂动态管理与梯度培育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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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时间: 2024/06/21-2026/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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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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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第十条  其他企业开展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的工业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在重庆市域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


(二)企业应依法设立,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三)企业重视绿色发展,有开展绿色工厂建设的意愿和计划。


第十一条  各区县应将开展梯度培育的工业企业入库管理,对入库企业应对标绿色工厂按以下三个等级和要求进行分级评价和梯度培育:


(一)B级工厂,指绿色化水平达到或接近市级绿色工厂水平的准绿色工厂。B级工厂由区县经信部门组织申报和认定,B级工厂作为各区县绿色制造标杆示范,原则上应覆盖本地区主导产业中的头部企业且为各类政策资源重点支持对象。原则上B级工厂应为区县级绿色工厂并从中择优推荐申报A级绿色工厂。


(二)C级工厂,企业已接受主管部门监管(节能监察和能耗在线监测等)、指导与服务(绿色生产水平评估等),绿色化提升路径明确,用地集约化、生产洁净化、能源低碳化等绿色化关键指标较优或提升空间较大。C级工厂作为各区县绿色低碳转型主阵地,应在绿色技改、提效降碳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三)D级工厂,为绿色发展意愿较强但还未接受主管部门监管(能耗在线监测等)、指导与服务(绿色生产水平评估等)的企业主体。各区县经信部门应加强D级工厂政策引导和绿色宣传培训,加快纳入监管服务体系,推动企业积极融入绿色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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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https://jjxxw.cq.gov.cn/zwgk_213/zcwj/xzgfxwj/202405/t20240530_13250222.html